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日前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
据介绍,这是继2009年国家开始对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后,出台的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的又一项优惠政策。实施这一政策,有利于完善公平合理的政策制度,有利于调动在校大学生参军积极性,有利于高校做好征兵工作。
《办法》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均享受这一政策。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学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每名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办法》明确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高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办法》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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