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猖獗背后,是一个繁荣的收买市场。“收买妇女儿童一律治罪”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做出修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
没有买就没有拐卖,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猖獗背后,是一个繁荣的收买市场。在刑法中留下了一个尾巴,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的尾巴,在实践中起到很大的负面影响。因为,明知妇女、儿童是被拐卖的,并且也收买了,但是只要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就不算是犯罪。
刑法修正案将这个“尾巴”,修改为有上述“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味着,只要是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了,就构成犯罪,至于他是否实施了“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等行为,那只是对他进行量刑上的考虑。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修正案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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