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中心、所):
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杭师大党办[2012]2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拟选聘2015-2016学年兼职辅导员。具体通知如下:
一、选聘对象:我校优秀专任教师、学院或校机关党政管理人员、优秀硕士研究生(可跨学院选聘)。
二、选聘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维护党和国家利益。
2.热爱学生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3.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4.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和调研的能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兼职辅导员工作关系,善于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学生工作。教职工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投入辅导员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不少于50%。研究生担任兼职辅导员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5天。
三、选聘程序
1.根据各学院全日制学生总数,原则上按1:200的比例确定专职辅导员数,缺编的学院,学生人数超过100人以上方可选聘兼职辅导员(相关学院兼职辅导员名额见附件1)。学校在仓前校区新增设4个公寓兼职辅导员岗位,拟选聘2名男性、2名女性研究生兼职辅导员,其主要承担学生公寓社区文化建设和学生管理工作,任职期间需入住学生公寓。
2.各学院(中心、所)公布拟选聘的兼职辅导员岗位及其职责。根据谁使用、谁选聘、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学院(中心、所)根据兼职辅导员任职条件进行选聘。
3.自愿报名或者组织推荐。自愿报名的需经所在单位审批同意。研究生报名的,需导师同意。可以在同一校区内跨学院、部门报名。应聘公寓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在填写登记表时请在“拟应聘岗位”栏目标注志愿,学工部将组织选拨面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 各学院(中心、所)择优选聘。兼职辅导员数原则上必须按照规定名额配足,如教师兼职辅导员配备不足,可以多聘研究生兼职辅导员,该生津贴由学院辅导员缺编费中开支。
5.拟录用兼职辅导员填写《杭州师范大学兼职辅导员聘任登记表》(见附件1),各学院(中心、所)填写《2015—2016学年全校兼职辅导员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2015年10月16日前以学院为单位将电子稿报学工部审批、备案。
6.学工部颁发聘书。
四、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1.兼职辅导员的培养、管理与考核由聘用的各学院负责。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和学工部,学工部汇总备案,并报人事处和研工部。
2.教师兼职辅导员考核合格的,其兼职任职经历可作为职务、职称晋升有关条件要求中的学生工作经历。考核优秀的兼职辅导员,在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
3.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兼职辅导员进行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或学生反映意见强烈的兼职辅导员,解除聘任。4.兼职辅导员的待遇、津贴:(1)规定名额给各单位的研究生辅导员,按照8000元/年(800元/月,一年按10个月发放)的基础津贴发放给研究生本人。另设工作考核奖,学校根据用人单位的考核意见,再按1000元/学期的标准发放考核奖励津贴。公寓兼职辅导员聘期内免费入住学生公寓,两人一间。(2)教职工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补贴,各单位从专职辅导员缺编费或学院绩效工资总盘中开支,标准为2万元/年。建议各用人单位参照研究生辅导员的发放办法,设基础津贴和奖励津贴。
联系人:方俊,联系电话:28862988; 邮箱:12345@hznu.edu.cn。
人事处
学工部
201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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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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