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精神,现将国家助学贷款最新政策公告如下:
一、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新增内容如下:
1. 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
2. 在校期间因病等原因休学,休学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0年延长至20年,即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
三、还本宽限期从2年延长至3年整。
四、助学贷款(含生源地)额度,调整内容如下:
1. 本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研究生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确定。
2.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方式统一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学院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公告精神传达至每位学生。
学生处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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