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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杭州师范大学党委学工部、学生处     作者 : 学工部学生处     时间 : 2016-10-09

各学院: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通知,按照《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要求,我校2016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根据浙财教字〔2007〕174号文件精神,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根据浙财教字〔2007〕175号文件精神,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根据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精神,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名额分配及有关政策

1.国家奖学金名额为3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645名,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 元;国家助学金一档800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 元,二档1750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 元,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两次发放;各学院名额分配见附件7。

2.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及综合考评成绩有1 项或是2 项都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的参评学生,需上报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详细证明材料;学术类或发明类证明材料需通过专家鉴定,并且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学校审查,学校需对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出具审查通过证明,确认学生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加盖学校公章。

四、申请办法

1.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个人书面申请;

2.各学院根据学生所报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同时必须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师生意见,最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各有关表格详见附件1-6。

3.请各学院认真核实学生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并盖章,请相关学院配合做好工作;

4.材料填写规范要求,请认真仔细的阅读附件8《国家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五、材料报送

1.请各学院按所分配名额等额推荐,于2016年10月2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到学生处:

(1)本学院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要求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一式三份) 同时报送,并在申请审批表的右上角用铅笔写上“编号-学生姓名”,编号为初审名单表中该学生对应的序号。

(2)本学院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仅纸质材料一份)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和纸质材料一份),要求在申请审批表的右上角用铅笔写上“编号-学生姓名”,编号为初审名单表中该学生对应的序号。

2.请各学院按所分配名额等额推荐,于2016年11月3日前报送《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仅纸质材料一份)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电子版和纸质材料一份;一档和二档分别报送),并在申请审批表的右上角用铅笔写上“编号-学生姓名”,编号为名单备案表中该学生对应的序号。

3.学校将于10月21日至10月27日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11月4日至11月10日对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向浙江省教育厅报送材料。

请各院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在切实摸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做好统筹、平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评定工作。未尽事宜请与学生处联系,联系人:张俏(国家奖学金),联系电话:28869683;惠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联系电话:28865070。

 

 

           附件1:教育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件3: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4: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附件6: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

           附件7:奖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附件8: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学生处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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